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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2月4日下午,威尼斯WNS9778李勇军教授,应邀在温州大学北校区威尼斯WNS9778301教室作题为“回顾与展望:股东失权制度的前世今生”的专题讲座。讲座聚焦2024年新《公司法》修订中的重点制度——股东失权制度,吸引了众多师生到场聆听。
在讲座开篇,李勇军教授以2013年《公司法》资本认缴制改革为切入点,系统梳理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脉络。他指出,认缴制改革虽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,但也导致期限利益保护过强、资本虚化及债权人保护不足等制度性问题。2024年新《公司法》的实施,标志着公司资本制度从强调“股东期限利益”转向强化“资本充实与债权人保护”的重大调整。
随后,李勇军教授围绕 “股东失权制度” 这一核心议题展开深入论述。他详细解读了新《公司法》第51条、52条关于“董事会催缴义务与失权程序”的规定。他强调,新法确立了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催缴核查机制,董事负有核查股东出资情况的法定义务。如果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,且在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内仍未履行,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。这一制度设计不仅强化了资本充实责任,而且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董事履职的边界与风险。
在制度解释基础上,李勇军教授进一步阐述了“股东失权”与传统“股东除名”的体系差异。他以“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”等典型案例为例,比较了新旧制度在适用范围、程序启动及法律后果上的不同,并指出新法将“部分未缴出资的失权”纳入适用范围,使制度更具操作性与前瞻性。对于“部分股权如何分割”“是否允许溢价转让”等实务难题,他认为仍需结合公司章程及具体交易结构进行个案判断。
本次讲座内容扎实、逻辑严密,既回溯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制度演变,也深入解析了新《公司法》背景下股东失权制度的立法意图与实践难点,为理解和适用新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与实践视角。
